【以案释法】禁渔期非法电鱼 两男子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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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7 01:35:02

  2020年4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钟某邀约被告人陈某一起去上犹县黄埠镇上犹江河里捕鱼,由钟某提供电鱼设备锂电池和逆变器和抄网、塑料袋等工具,来到上犹县黄埠镇晨光稀土公司厂房下面的上犹江岸边河内进行电鱼,钟某操作逆变器电鱼,陈某负责捞鱼。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出警到达现场,抓获正在电鱼的二被告人,查获被电的黄尾鲴等鱼,经称重4.3公斤,并当场扣押作案工具——电鱼机及被电获的黄尾鲴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陈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钟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移送的作案工具——锂电池1个、逆变器1台、定位鱼杆1根,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根据上犹县人民政府2020年3月5日公告,上犹江流域各大水库及河流属禁渔区。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禁止渔业生产作业的期限。根据上犹县人民政府2020年3月5日公告,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属禁渔期。

  ●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所到之处所触及的大鱼、小鱼均会受损或死亡,危害面广。

  ●对侥幸逃脱电击死亡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

  ●电捕鱼还会对鱼的食物,即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等造成严重伤害,破坏水生食物链,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

  渔业资源是我县重要的生态和经济资源,而禁渔期是鱼类、虾蟹或水生动植物等渔业资源的产卵繁殖期、幼鱼生长期和洄游跃冬期,“禁渔三月,得益三千”,禁渔制度对渔业资源的恢复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至关重要。所以各位民众一定要关注政府发布的禁渔通告,切莫在禁渔区和禁渔期非法捕鱼,不管是“偷腥”还是贪财,一旦触碰法律的红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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